服务贸易问答系列(一)
发布日期:2016-10-19

问: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

答: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统称为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其中,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服务、旅行、建设、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交易项目下的交易行为;初次收入(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其他初次收入交易项目下的交易行为;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包括捐赠和无偿援助、非寿险保险赔偿、社会保障、其他二次收入交易项目下的交易行为。

问: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对收付款金额有限制吗?

答:我国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问: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是否可不提供交易单证?

答:原则上可不审核,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可以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应交易单证审查。

问:办理服务收付汇业务需要申报哪些管理信息?

答:(1)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2)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3)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问: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是否还需要审核对外付汇税务证明?

答: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取消了提交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的要求,实施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制,付汇人只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办理付汇手续,且付汇实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问:办理服务贸易项下的退汇业务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企业应提供关于整个退汇过程的说明材料、原汇入或汇出的交易单证,如有其它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供。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问:如何支付国际运输费用?

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除进口贸易项下向境外机构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外,还应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问: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红利如何汇出?

答: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还需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问:境内机构是否可以通过境内划转的方式归还个人垫付的因公出国产生的相关费用?

答:可以。在办理境内划转业务时向银行提供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

问: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可否发生服务贸易费用代垫或分摊?

答:不可以。服务贸易法规规定,只有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可以发生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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